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商标**权,但这种**权的**不能影响正常的商业交易,为了平衡商标**权(私权)与正常商业交易(公权),法律允许对他人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但不能**过必要的限度。关于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商标法*59条*1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26个、*27个问题进行解答时指出,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善意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描述或说明该商品的,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志的行为。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均属于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商标法*59条*1款规定的叙述性合理使用,比较*理解,现实中争议也较少。而指示性合理使用则因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界定标准,实践中,对具体行为是否构成指示性合理使用存在颇多争议。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未经许可对他人商标的使用,并且是商业标识意义上的使用,但这种使用是“为了说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能够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配套,或是为了传递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商标权人这一真实信息”,其使用目的不是为了让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的商标产生割裂,不是为了让消费者对商品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而恰恰是为了说明商品的真实来源,因此,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