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发明**(或欧洲**,“European Patent”)是由欧洲**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根据《欧洲**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简称“EPC”)审查并授权的、可以在欧洲**组织(“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成员国生效的发明**。欧洲**组织由欧专局和行政**(“Administrative Council”)两部分组成。 目前所适用的《欧洲**公约》于2000年11月29日被修订,2008年12月13日开始生效,也被称为《欧洲**公约2000》(“EPC2000”)。 欧专局的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在荷兰海牙和德国柏林设有可以处理专利申请的分部。 目前,欧洲**组织共有38个成员国,分别为阿尔巴尼亚(AL)、奥地利(AT)、比利时(BE)、 保加利亚(BG)、瑞士(CH)、塞浦路斯(CY)、捷克(CZ)、德国(DE)、丹麦(DK)、爱沙尼亚(EE)、西班牙(ES)、芬兰(FI)、法国(FR)、英国(GB)、希腊(GR)、克罗地亚(HR)、匈牙利(HU)、爱尔兰(IE)、冰岛(IS)、意大利(IT)、列支敦士登(LI)、立陶宛(LT)、卢森堡(LU)、拉脱维亚(LV)、摩纳哥(MC)、马其顿(MK)、马耳他(MT)、荷兰(NL)、挪威(NO)、波兰(PL)、葡萄牙(PT)、罗马尼亚(RO)、塞尔维亚(RS)、瑞典(SE)、斯洛文尼亚(SI)、斯洛伐克(SK)、圣马力诺(SM)和土耳其(TR),包含了欧盟所有的28个成员国。另外,作为延伸国,波黑(BA)和黑山(ME)也承认欧洲**在其国内的效力。 2015年3月1日起及2015年11月1日起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也可以分别在摩洛哥(MA)和摩尔多瓦(MD)发生效力。另外,2017年12月1日起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也可以在突尼斯(TN)发生效力。 欧洲**的申请过程实际上是统一了各个成员国的申请、审查程序。通过一件欧洲**可以在多个国家获得**保护。当然各个成员国一般也有自己的**局,并分别有自己的申请、审查程序,而且一般要求用自己的官方语言申请。 欧洲**的较长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年。医疗或植物保护品种领域的欧洲**的较长保护期限可以被适当延长。从申请日*3年起每年需要缴纳年费。 欧洲专利申请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才能获得较终授权。